奇奇电话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回拨 直拨 签到
查看: 2753|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缔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

[复制链接]

13

主题

129

帖子

1749

积分

贵宾

积分
1749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22:4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09-24 番禺日报


近来电信网络诈骗案频发,

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有效防范、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联合发布《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10月31日前,主动投案可从轻处罚

《通告》指出,凡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

《通告》要求,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立为刑事案件,集中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整治一批重点地区,坚决拔掉一批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钉子”。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

年底前未实名电话一律停机

《通告》明确,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到96%,年底前达到10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

立即清理一证多卡用户



《通告》强调,要立即开展一证多卡用户的清理,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

取缔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

《通告》指出,要采取措施阻断改号软件网上发布、搜索、传播、销售渠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加大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发现与拦截力度,对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的各级代理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由相关部门吊销执照,并严肃追究民事、行政责任。

严格管理银行借记卡



《通告》强调,各商业银行要抓紧完成借记卡存量清理工作,严格落实“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和支付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延迟24小时到账



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资金24小时后到账。

坚决打击泄露、买卖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



《通告》明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获取、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

对互联网上发布的贩卖信息、软件、木马病毒等要及时监控、封堵、删除,对相关网站和网络账号要依法关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不力将被问责

《通告》强调,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鼓励群众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

《通告》指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捣毁特大犯罪窝点、打掉特大犯罪团伙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重奖,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据了解,目前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步,各地、各部门将继续深入推进专项行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势头,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网及其他网络
编辑 | 壹
热帖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主题

244

帖子

5162

积分

贵宾

积分
5162
沙发
发表于 2016-9-25 16:47:43 手机党 | 只看该作者
沙发,支持一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7

帖子

84

积分

新手

积分
84
板凳
发表于 2016-11-16 14:59:07 | 只看该作者
坚决打击电信诈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联系我们|手机版|微信公众号:奇奇乐分享 ( 粤ICP备14010244号-2 ).

GMT+8, 2025-1-23 17:40 , Processed in 0.111269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